(2015)长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