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德乐广场1楼东首。负责人:王建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罡,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桥街1栋16排2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职工,身份证号:3724011973********,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45号2-2-3号。法定代表人:李忠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子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玉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潘恩宗,经理。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受理了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承兑人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与我行签订了编号为2011承兑0318号银行承兑协议书,约定汇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9月15日期间。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兑协议第二条,出票人按汇票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保证金质押在我行,并经被告人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为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兑风险敞口2000000元提供担保,并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2011)年德银承兑保字第0318号保证合同。现由于出票人失踪,特诉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德州鑫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资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为担保该笔承兑风险敞口而产生的2000000元及垫资后所产生的利息;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平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5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本案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已由平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德州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平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并立案侦查,此案存在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的起诉,将此案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627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身杰审 判 员 赵义修人民陪审员 张 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