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刑终字第13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冰龙网页制作工作室职员。2010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一明,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参与第一起事实,第二起事实应认定为从犯,并对被害人孟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对其量刑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祥才审 判 员 张贵林代理审判员 康冬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