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韩某某,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凌明坤,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新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