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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吉英与江苏罗腾堡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英,江苏罗腾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范吉英。被告江苏罗腾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吉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吉英与被告江苏罗腾堡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吉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锦辉审 判 员  周国建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五年��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