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相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相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相顶,男,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身份证号码×××06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2005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相顶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相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相顶携带工具来到佛山市南庄镇东村牌坊附近一路边,发现被害人黄某的一辆长安sc6382a小型面包车(车牌粤y12***)停放在此,遂用工具盗取上述车辆。得手后,被告人马相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00元。同月22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工地抓获被告人马相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相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举证,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审讯视频光碟制作说明,被盗车辆粤y12***途经线路截图及制作说明,情况说明三份,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马相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辨认笔录,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5]2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相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相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受过刑事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相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相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