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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义殿与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李有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殿,李有付,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李义殿,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兰,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利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有付,男,汉族,村委会主任。被告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有付,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殿与被告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李有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殿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李有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义殿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李有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瓦岗乡邺城村村民委员会、李有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义殿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