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文章、张亚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章,张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65-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章,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亚杰,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杰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亚杰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牌照号:冀J×××××)一部。二、二、被执行人张亚杰在财产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不得有转移、隐匿、变卖、办理过户登记等行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