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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打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佳、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尹文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梅某驾驶皖M×××××轻型普通货车沿凤阳县总铺至燃灯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总铺镇清塘粮站岔路口时,与自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周士章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士章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梅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士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梅某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郑某、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5)毒检第112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顺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皖顺达司鉴(2015)痕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州公交认字(2014)第001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驾驶车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梅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梅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