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泰华兴电机有限公司、陈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树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锋妹、苏晋辉,福建省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华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现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华兴电机有限公司、陈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3379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6307元。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建新、李玫所有的福安市城南天马南路88号天马山庄x幢x号(所有权证号:002011x),通过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房改造办公室,将被执行人陈建新、李玫所有的福安市城北富春商城北单块x号楼x号房屋安置补偿款3213964元提取到本院。缴纳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6307元,按比例申请执行人分得84783.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福安市泰华兴电机有限公司、陈建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