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利珍与余联炉、徐兰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珍,余联炉,徐兰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王利珍,女,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起钻,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杰,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联炉,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徐兰英,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珍与被告余联炉、徐兰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就被告余联炉借款的偿还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元,诉前保全费2520元,共计2645元,由原告王利珍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红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