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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辰辰与许立春、郝红云、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辰辰,许立春,郝红云,杨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张辰辰。被执行人许立春。被执行人郝红云。被执行人杨文忠。本院在执行张辰辰与许立春、郝红云、杨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许立春、郝红云、杨文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辰辰申请执行的标的31471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5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辰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