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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937、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兆仁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兆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37、938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兆仁,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兆仁质量监督检疫行政非诉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兆仁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皖(怀远)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2010)第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皖(怀远)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2010)第2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兆仁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