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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红斌与雷端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斌,雷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斌,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雷端胜,男,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人王红斌申请执行雷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端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雷端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雷端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端胜在银行有存款,已经划拨。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雷端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红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端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红斌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雷端胜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红斌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075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63024元。被执行人雷端胜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红斌人民币8444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