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家乐与叶乐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乐,叶乐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院 长 庭 长 承办人庭 长 校对承办人校对书记员 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胡家乐,系货车司机。被告:叶乐平。上列原告胡家乐与被告叶乐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家乐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九次运费9400元;2、要求被告叶乐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拖运货物多次,被告欠下运费74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家乐运费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乐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周琪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