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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朝明与赵新航、赵军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朝明,赵新航,赵军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6-1号申请执行人姚朝明。被执行人赵新航。被执行人赵军航。申请执行人姚朝明与被执行人赵新航、赵军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新航、赵军航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朝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新航、赵军航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新航、赵军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姚朝明与被执行人赵新航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新航于2015年6月1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姚朝明1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32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姚朝明申请免除被执行人赵军航的连带清偿责任,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6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赵新航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姚朝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朝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新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