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