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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