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沈鑫斌、沈树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沈鑫斌,沈树生,许玉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徐军芳。委托代理人:许玮、廖源(特别授权)。被告:沈鑫斌(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610021718),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建德市杨村桥镇上山村沈家村53号。被告:沈树生。被告:许玉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沈鑫斌、沈树生、许玉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9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子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