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终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浦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终字第315-1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对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浦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吴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吴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马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利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