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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陈妹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陈妹仔,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陈荣华,男,193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妹仔,女,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X,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与被告陈妹仔、第三人X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陈荣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元招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