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陈妹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陈妹仔,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陈荣华,男,193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赖继仁,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妹仔,女,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XXX,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与被告陈妹仔、第三人X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陈荣华负担。审 判 长 黄元招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