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住高要市南岸西区。被执行人莫某某,住高要市南岸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欠款80000元,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某某从2015年7月起定于每月十号之前支付两千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直到款项支付完毕。为此,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按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映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