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勇与胡春林、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胡春林,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刘勇。被告胡春林。被告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胡春林、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