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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02周钳女,周美女与黄健良,黄健荣,黄耀升,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钳,周美,黄健良,黄健荣,黄耀升,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周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周钳女,女,汉族,1950年1月6日出生。原告周美女,女,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希,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良,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黄健荣,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被告黄耀升,男,汉族,1934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周国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惠萍,女,汉族,1945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周月明,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周国敏,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周和女,女,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原告周钳女、周美女诉被告黄健良、黄健荣、黄耀升、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周和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钳女、周美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希,被告黄健良、黄健荣、黄耀升、周月明、周国敏、周和女,被告周国强的法定代理人唐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钳女、周美女诉称:被继承人何金与周汝珍婚后育有5名���女,分别为周焕、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周汝珍于2000年12月23日去世,何金于2008年8月13日去世。周焕生前与唐惠萍结婚,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周娇生前与黄耀升结婚,生育黄健良、黄健荣。周汝珍、何金、周焕、周娇在去世前均未订立遗嘱。周汝珍与何金结婚后有房屋两套,分别位于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和扶西大街6巷4号,另外两人共有扶西村股份40股。因周焕先于何金与周汝珍死亡,因此,2000年12月23日周汝珍去世时,涉讼房屋及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二分之一给何金后,剩余二分之一由何金、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各继承六分之一,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作为周焕的子女,代为继承六分之一。2008年4月1日周娇去世,其继承的十二分之一涉讼房产和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二分之一给黄耀升后,剩余部分由何金、黄耀升、黄健良、黄健荣各转继承四分之一。2008年8月13日何金去世,其享有的涉讼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继承自周汝珍的遗产份额及继承自周娇的遗产份额由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代位继承1/5(各占何金遗产份额1/8),由黄健良、黄健荣代位继承1/5(各占何金遗产份额1/8),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各依法继承1/5。按何金与周汝珍全部遗产总额计算,2000年12月23日周汝珍去世时,何金可分得全部财产的280/480,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共代位继承40/480,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各继承40/480。2008年4月1日周娇去世时,其继承所得的40/480份额,黄耀升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和继承周娇遗产的份额可分得25/480,何金、黄健良、黄健荣各分得5/480。2008年8月13日何金去世时,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共代位继承57/480,黄健良、黄健荣共代位继承57/480.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各继承57/480。各继承人最终分别继承遗产份额如下: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共代位继承周汝珍与何金的遗产份额为97/480,黄健良、黄健荣继承自周娇的遗产份额为10/480,代位继承自何金的遗产份额为57/480,共67/480,两人分别继承33.5/480。黄耀升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和继承自周娇的遗产份额分得25/480。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各继承周汝珍与何金的遗产份额为97/480。周汝珍与何金在扶西村的股份:2000-2007年的股份分红平均8000元/年,2008年-2009年的股份分红平均20000元/年,2010-2011年股份分红为21000元,2012年股份分红为21600元,2013年股份分红为24000元,2014年股份分红为26400元,总额共计218000元。自2000年周汝珍去世后,每年的股份分红均由周国敏收取,未向其他继承人分配。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被继承人何金、周汝珍、周焕、周娇去世前��订立遗嘱,故本案涉讼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予以分配。作为遗产的房产证和股权证均由被告周国敏持有,分红也由被告周国敏全部收取,应予以分割和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周钳女和周美女分别享有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和扶西大街6巷4号各97/480的房屋所有权;2、被告周国敏向原告各返还2000年至2014年的股份分红款44054.17元(97/480×218000元),共计88108.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健良、黄健荣、黄耀升共同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基本属实,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共同辩称:1、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房屋产权人实际为周焕。该房屋于1982年前报建,家庭男成员周焕户口已经迁出,周国强和周国敏年���未符合报建政策,因此,以周汝珍名义代为报建,而实际出资人为周焕。2、在2000年为周汝珍处理后事时,几个姑一起商量,从股份分红中拿出部分给周美女,因为其当时离了婚,具体金额视乎当年分红的金额,直至2011年下半年,她们提出将房屋及分红平分时停止支付。3、周国敏应多分遗产。自从周汝珍去世那晚开始,征得行动不便的何金及一众亲戚的同意,何金搬到周国敏家中居住,由周国敏照顾饮食起居及看病之类。后来,何金得了老人痴呆症,不但要喂食,还经常大小便失禁,都是由周国敏照顾处理的。因此,希望在遗产分割方面,给予周国敏相应的补偿。被告周和女辩称:我同意周国敏的答辩意见,何金、周汝珍都是周国敏夫妻在照顾,应该多分遗产。本院审理查明:周汝珍与何金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共生育子女5名,分别为周焕��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周汝珍于2000年12月23日死亡,何金于2008年8月13日死亡。周焕因患病死亡,于2000年2月7日在佛山市公安局祖庙派出所注销户口,周焕生前生育子女三名,分别为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周娇于2008年4月1日死亡,生前与黄耀升生育黄健良、黄健荣两人。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1075**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佛府集建总字第0000262号字[89]第0600060300262号)以及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4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1168**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佛府集建总字第0000263号字[89]第0600060300263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周汝珍。另,周汝珍和何金共有扶西村股份40股,2010年每股收益450元,共18000元;2011年每股收益525元,���21000元;2012年每股收益540元,共21600元;2013年每股收益600元,共24000元;2014年每股收益660元,共26400元。诉讼中,两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继承周汝珍和何金扶西村股份40股中的97/480,并要求被告周国敏支付分红款共计88108.34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如下事实:1、周焕先于周汝珍和何金死亡;2、周汝珍去世后,何金多年来均由被告周国敏照顾饮食起居,直至何金死亡。被告周国敏庭审陈述,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不属于周汝珍的遗产,实际出资人为周焕,为此,周国敏提供了扶西村委会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村在八十年代宅基地申领建房过程中,年轻一辈由于不符合当时的宅基地申领政策,存在以上一辈名义申领宅基地,年轻一辈实际出资建设的现象。因此,不排除扶西村大街6巷8号是由周焕实际出资,以周汝珍名义代为报建的可能”。原告周钳女和周美女对此不予确认,称不清楚是谁出资建的,被告黄健良、黄健荣、黄耀升对谁出资建设亦不清楚。此外,原告周美女陈述:自周汝珍去世后,被告周国敏有将一些分红款支付给我,大约有15000元,2011年以后就没有给了。被告周国敏认为不止15000元,有53200元左右,确认2011年下半年开始就没有给周美女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村委会证明四份、何金夫妻共40份股从2009年转存入周国敏账户说明一份、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首先,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对于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和扶西大街6巷4号,均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汝珍的名下,有相��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予以证明,虽然被告周国敏抗辩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的实际出资人系其父亲周焕,但仅凭村委会“不排除扶西村大街6巷8号是由周焕实际出资,以周汝珍名义代为报建的可能”的《证明》,本院无法认定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的产权人为周焕,亦即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和扶西大街6巷4号均应当作为被继承人周汝珍的遗产予以分割。对于被继承人周汝珍、何金合计享有的扶西村40股股份,系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亦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其次,关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汝珍和何金生前共生育子女五名,分别为周焕、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该五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权。由于本案周焕先于被继承人周汝珍、何金死亡,故由周焕的子女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代位继承周焕应继承的份额。周娇先于被继承人何金死亡,故周娇享有的遗产份额由黄健良、黄健荣代位继承。由于本案被继承人周汝珍、何金和继承人周焕、周娇死亡的时间存在先后,故本院根据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对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分析如下:第一,被继承人周汝珍死亡时。2000年12月周汝珍死亡时,其房屋和股份均划分出1/2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何金,属于周汝珍的1/2财产由何金、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以及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共同继承,何金、周娇、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各占1/6份额,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代位继承周焕的1/6份额。亦即,何金、周娇、周钳女、周美女、周和女各继承周汝珍的遗产份额为1/2×1/6=1/12;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各继承周汝珍的遗产份额为1/2×1/6×1/3=1/36。第二,周娇死亡时,其继承周汝珍的1/12遗产划分出1/2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黄耀升后,另外的1/2由母亲何金、配偶黄耀升、儿子黄健良、黄健荣共同继承,何金取得的份额为1/12×1/2×1/4=1/96,黄耀升取得的份额为1/12×1/2+1/96=5/96,黄健良、黄健荣各取得1/96。第三,何金死亡时,其总共的遗产应当为1/2+1/12+1/96=57/96。何金死亡时,其遗产应当由周钳女、周美女、周和女各继承1/5,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代位继承1/5,黄健良、黄健荣代位继承1/5。亦即,周钳女、周和女、周美女继承何金遗产的份额为57/96×1/5=57/480;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各继承57/96×1/5×1/3=57/1440;黄健良、黄健荣各继承57/96×1/5×1/2=57/960。综合以上三点,周钳女、周美女、周和女各继承周汝珍的遗产份额为1/12,继承何金的遗产份额为57/480,两者合计97/480;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各继承周汝珍的遗产份额为1/36,继承何金遗产份额为57/1440,两者合计97/1440;黄健良、黄健荣各继承周娇遗产份额为1/96,继承何金遗产份额为57/960,两者合计67/960;黄耀升取得周娇所继承的周汝珍的遗产份额为5/96。最后,被告周国敏是否应当多分遗���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周汝珍于2000年死亡后,被告周国敏将被继承人何金接到家中共同居住,与何金共同生活了八年,在何金患病后,亦主要是由被告周国敏一家对何金进行照顾,故本院认定被告周国敏对何金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因此,本院确定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由被告周国敏一人继承取得,两原告要求继承取得该房屋的97/480产权,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另一房产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4号,原告周钳女、周美女诉请继承取得97/480房屋产权,本院予以支持。被继承人享有的扶西村40股股份,原告周钳女、周美女各享有97/480的份额。关于两原告诉请被告周国敏返还2000年至2014年分红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国敏认可其多年来收取了股份分红,2011年以后的分红款就没有支付给周美女,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1年以前周国敏支付了部分分红款给周美女,对于支付的具体数额,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因此,鉴于被告周国敏提出均是由其处理何金的后事、每年拜祭周汝珍、何金产生一定的费用,且其又向周美女支付了部分分红款,故本院对2010年之前的分红款不再予以处理,被告周国敏向两原告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亦即,被告周国敏向原告周钳女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合计111000元×97/480=22431.25元,向原告周美女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合计111000元×97/480=22431.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8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1075**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佛府集建总字第0000262号字[89]第0600060300262号)由被告周国敏继承取得;2、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村扶西大街6巷4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21168**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佛府集建总字第0000263号字[89]第0600060300263号)由原告周钳女、周美女各继承取得97/480,由被告周和女继承取得97/480,被告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各继承取得97/1440,被告黄健良、黄健荣各继承取得67/960,黄耀升继承取得5/96;3、被继承人周汝珍、何金享有的佛山市扶西村40股股份由原告周钳女、周美女各继承取得97/480,由被告周和女继承取得97/480,被告周国强、周月明、周国敏各继承取得97/1440,被告黄健良、黄健荣各继承取得67/960,黄耀升继承取得5/96;四、被告周国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钳女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的97/480即22431.25元,向原告周美女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分红款的97/480即22431.25元;五、驳回原告周钳女、周美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原告周钳女、周美女各负担800元,由被告周国敏负担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