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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于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12日,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义富,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2日,宣汉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马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子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