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于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12日,宣汉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义富,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2日,宣汉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马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子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