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秦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秦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朱某甲,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5年,我与被告朱某甲相识、恋爱。1996年正月初三,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2月16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朱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感情不睦。2008年,我独自到外地打工,与被告朱某甲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与被告朱某甲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毫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被告朱某甲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男孩取名朱某乙,现已成年。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李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朱某乙证言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李某与朱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心、支持、信任,以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本院依法照准,因被告朱某甲未到庭,对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天华书 记 员 蔡立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