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薛春涛与苏燕清、徐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涛,苏燕清,徐益琴,苏顺荣,潘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薛春涛,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苏燕清,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徐益琴,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苏顺荣,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潘金妹,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涛与被告苏燕清、徐益琴、苏顺荣、潘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五千七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元,由原告薛春涛负担。审 判 长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吴志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