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某物产管理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某物产管理中心,黄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某物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吴某某。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某物产管理中心、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人民陪审员 王继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