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尚飞与被告何明蛟、王登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尚飞,何明蛟,王登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杜尚飞,男,生于1976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天池乡池塘村1社。委托代理人夏习舜,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明蛟,男,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天池乡白鹤村3社。被告王登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朱陵宫街。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尚飞与被告何明蛟、王登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尚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尚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尚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1.32元,减半收取1825.66元,由原告杜尚飞负担。审 判 长 岳岐峰人民陪审员 熊维成人民陪审员 杨友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