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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春社与被常白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