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宋春社与被常白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