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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金付与邹海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付,邹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付。被执行人邹海奎。本院在执行郭金付与邹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