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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阳朋成与常心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朋成,常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阳朋成,男,生于1957年3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常心玉,男,生于1969年7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阳朋成与被执行人常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心玉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朋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常心玉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