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谭定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定坤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谭定坤,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芙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罪犯谭定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谭定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定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参加劳动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2.9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困难证明、湘潭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定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定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