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腊文贵与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腊文贵,杨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43号原告:腊文贵,男,回族,1961年1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杨军,男,回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腊文贵与被告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腊文贵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腊文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腊文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腊文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