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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腊文贵与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腊文贵,杨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43号原告:腊文贵,男,回族,1961年1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杨军,男,回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腊文贵与被告杨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腊文贵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腊文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腊文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腊文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