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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加强与苏振河、苏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强,苏振河,苏东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吴加强,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振河,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东坡,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强与被告苏振河、苏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加强以要与被告苏振河、苏东坡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吴加强负担。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