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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忠于与陈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于,陈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2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于,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姿,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忠于与被执行人陈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5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李忠于返还借款67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100元;及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7017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姿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032691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