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升魁与吴对社、杨向泉、孔高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魁,吴对社,杨向泉,孔高翔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王升魁,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对社,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杨向泉,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孔高翔,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魁与被告吴对社、杨向泉、孔高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升魁承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