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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升魁与吴对社、杨向泉、孔高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魁,吴对社,杨向泉,孔高翔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王升魁,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对社,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杨向泉,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孔高翔,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魁与被告吴对社、杨向泉、孔高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升魁承担。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