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国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王国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13层2单元1304。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强,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富斯凯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