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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黄执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淑梅、张长江等与张振甫、张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梅,张长江,张振甫,张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黄执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许淑梅,证件号码13293019650903092x。申请执行人张长江,证件号码132930196705060915。被执行人张振甫。被执行人张学忠。许淑梅、张长江申请执行[张振甫、张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年黄民初字第001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淑梅、张长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沧民终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金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