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汉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卢汉陆,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汉陆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汉陆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卢汉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汉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7次;2013年5年、11月、2014年5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因2014年度劳动等级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劳动产值累计超额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汉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汉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