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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金相、郭姚氏等与平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相,郭姚氏,平忠良,杨春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郭金相,男,汉族,1947年3月05日出生,住泌阳县。原告郭姚氏,女,汉族,1920年2月12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平忠良,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杨春伟,男,汉族,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相、郭姚氏与被告平忠良、杨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