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梁育军与刘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育军,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梁育军。被执行人刘政。原告冯玉斌诉与被告刘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江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冯玉斌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1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政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玉斌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江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海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