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