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文代英与刘云惠,刘云凤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代英,刘云凤,刘云珍,刘云惠,刘云碧,刘云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25号原告文代英,女,194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云凤,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云珍,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云惠,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云碧,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云明,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文代英诉被告刘云凤、被告刘云珍、被告刘云惠、被告刘云碧、被告刘云明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文代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文代英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