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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来忠与陆国民、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忠,陆国民,王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735号原告来忠。被告陆国民。委托代理人吴松周,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娟。原告来忠诉被告陆国民、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向本院申请进行庭外和解,时间为一个月。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来忠、被告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来忠诉称:2012年2月24日,被告陆国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2014年2月24日,被告陆国民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的事实,并确认借款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的利息为7万元。借条还约定借款于2014年5月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仅在2015年2月18日归还了8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44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支付利息37000元(利息按本金15万元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117238.33元,扣除被告已归还的80000元,剩余37238.33元,现原告主张3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利息)。被告王文娟答辩称:其对涉案的借款不知情,其一直在家里带小孩,借条上也没有其签名,故要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陆国民未作答辩,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文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陆国民、王文娟于1993年11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陆国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陆国民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王文娟抗辩对涉案的借款不知情,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陆国民的个人债务,故被告王文娟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陆国民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案中,双方对利息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现原告变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国民、王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来忠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37000元,合计18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陆国民、王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