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纪厂、高��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纪厂,高祥川,刘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98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纪厂,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祥川,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怀明,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纪厂、高祥川。刘怀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祥峰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