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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季全亮、田彦芹承揽合同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季全亮,田彦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号原告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季全亮。被告田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全亮、田彦芹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