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孤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八屋镇。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