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八屋镇。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英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