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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泰茂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泰茂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44���原告: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利萍。委托代理人:张明夫,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泰茂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泰茂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0元,减半收取5780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镇浦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