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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明与房占东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房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李明,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房占东,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房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衣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