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王某某,女,土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