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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王某某,女,土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温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建伟 来源: